精读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新版《准则》删除了旧版《准则》中的6条规定,新增了20条规定,所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上市公司党建工作要求、强调中小投资者保护、完善董事会相关制度、健全履职评价及激励机制、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中的公司治理、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等。
以下对新版《准则》涉及的部分重大变更加以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增加上市公司党建工作要求
新《准则》新增的第五条第一款对上市公司的党建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的文件精神,并总结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实践经验,新《准则》第五条第二款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党建入章”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二、强调中小投资者保护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然而中小投资者受自身条件所限,较难保障其在上市公司中的合法权利。因此,近年来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部门着力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例如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加入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特别条款,又例如设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协助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上市公司利用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新《准则》从多渠道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其享受并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了便利。具体如下:
(1)新版《准则》第三条明确上市公司应“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
(2)新版《准则》第十条规定,“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3)新版《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股行权等方式多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除上述内容外,此次修订也将旧版《准则》中未包括,但其他现有制度已经明确规定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度”等写入了新版《准则》中。
三、完善董事会相关制度
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其制度安排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保障至关重要。本次修订后的新版《准则》完善了董事会若干相关制度,以期更好发挥董事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独立董事的职权及职责
新版《准则》第五节关于独立董事的条款由2条修改为4条,增加了关于独立董事职权以及独立董事职责更明确的规定,包括同时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
(二)明确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
强化、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是近期监管机构的总体倾向。今年4月,沪深交易所同时修订《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新版《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此前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8年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已经明确了这一制度,新版《准则》在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补充强化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职责和其他兜底职责,意在通过审计委员会增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健全履职评价及激励机制
在旧版《准则》的基础上,新版《准则》就健全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评价及激励机制事宜上新增了两个亮点:
(一)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新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新准则着眼于董监高绩效评价体系的科学性,规定可以引入第三方开展董监高绩效评价,第三方评价结果相对而言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将有助于提高绩效评价的质量、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扩大激励对象
旧版《准则》原规定的薪酬激励机制仅适用于经理人员,而新版《准则》第五十八条则将激励对象扩展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更符合上市公司对于吸引人才和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稳定性的现实需求。
五、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以及银行信托保险的集合理财产品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投资者,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意义凸显。然而在旧版《准则》中,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仅有一条非常宽泛的规定,对于机构投资者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对其职责和行为规范的规定,已经落后于目前实践的需要。
基于上述背景并借鉴了OECD《公司治理准则》2015年修订的经验,新版《准则》在新增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专章(第七章)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明确了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则性规定,为探索和建立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制度安排预留了空间。具体包括:
(一)明确机构投资者范围
新版《准则》第七十八条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机构投资者的范围包括“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
(二)列举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路径
新版《准则》以列举的方式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行的路径,包括建议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以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从而有序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治理的完善和企业经营绩效的改善。
(三)确立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原则
与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强制要求机构投资者披露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关键信息(例如公司治理与投票策略、利益冲突处置)不同,新版《准则》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以倡导为主,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果。
六、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中的公司治理
从2015年7月开始的“宝万之争”警醒了众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并且随着近年来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事件增多,许多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纷纷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包括限制股东权利、限制董监高的任免、增加对管理层的离职补偿金(“金色降落伞计划”)、提高特殊议案表决权比例、赋予董事会自主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权力等,而其中部分不合理的反收购条款直接造成了公司治理僵局、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新版《准则》对上述情况做出了回应,通过以下方面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中的公司治理:
(一)明确不得剥夺或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新版《准则》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该条规定旨在规范限制股东权利、限制董监高的任免、提高特殊议案表决权比例等不合理的反收购措施。
(二)规范董监高的离任补偿
实践中为了抵御“门口的野蛮人”,许多上市公司赋予了管理层在提前被动离任时要求上市公司支付高额补偿金的权利。新版《准则》则对此提出了规范要求(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三)要求保持上市公司稳定
为了防止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进入白热化导致公司治理僵局直至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新版《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我国资本市场近年来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情况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是由于公众意识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增强以及政府监管力度的不断提升;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促使我国上市公司需要与国际市场在关于ESG的观念和机制上实现更好的对接。
因此,新版《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第九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上述规定确立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有利于上市公司不断改进公司治理、强化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引领作用,同时还与国际资本市场的ESG信息披露发展保持同步,有利于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八、具体条文对比
为便于大家了解新版《准则》对旧版《准则》的具体修改情况,我们精心整理了增减和修改的所有条目,供本文阅读者参考。详细内容请点击下方PDF文档。